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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残疾、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21年 12月 31日 15时 55分 编辑: 点击量:1926

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残疾、孤老人员和烈属

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的通知

 

吉政发〔202124

各市(州)人民政府,长白山管委会,各县(市)人民政府,长春新区、中韩(长春)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,省政府各厅委办、各直属机构:

 

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有关规定,为进一步减轻相关人员、群体的税收负担,结合我省实际,现就提高残疾、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一、凡在我省境内的残疾、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,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6000()以下的,减征100%6000元以上的,定额减征6000元。二、凡在我省境内的残疾、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经营所得,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6000()以下的,减征100%6000元以上的,定额减征6000元。三、残疾、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期限为长期。符合减征政策的残疾人包括:持有各级残联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》的残疾人和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消防救援人员证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预备役人员、伤残民兵民工证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伤残人员证》的人员。孤老人员指由各级民政部门认定的无劳动能力、无生活来源、无法定赡养义务人的老年人。烈属指烈士遗属,包括烈士的父母(抚养人)、配偶、子女。烈士没有父母(抚养人)、配偶、子女的,为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该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。本通知自202211日起执行。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、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吉地税个所字〔2000171号)同时废止。吉林省人民政府20211123日(此件公开发布)

 

原文链接:https://mp.weixin.qq.com/s/oXF6uhAcAMtnu1tkJsxh_w?scene=25#wechat_redirect

 

以上内容仅供参考,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。

本文来源:吉林省人民政府网微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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